3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以下简称“陕煤澄合矿业董家河煤矿”)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四罚﹝2022﹞1009-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1009-2号,因该单位矿瓦斯传感器维护不到位异常报警12次,被罚11.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四罚﹝2022﹞1009-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1009-2号显示,2022年2月3日,陕煤澄合矿业董家河煤矿矿井进行瓦斯传感器标校时,未按规定标校导致误报警,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责令矿井改正。2022年2月24日零点班23502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维护不到位,导致传感器受潮间断异常报警12次,开始时间为2月24日5时04分48秒,结束时间为5时07分31秒,累计间断报警时长共76秒,甲烷浓度最大值1.6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陕煤澄合矿业董家河煤矿做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董家河煤矿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注册地位于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董家河村,法定代表人为樊刚。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